合同约定询价材料不参与下浮,那么询价材料的取费也不应参与下浮。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合同约定优先:
-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应当严格遵守。既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询价材料不参与下浮,那么在实际执行中,询价材料的取费自然也不应参与下浮。
认质认价的原则:
- 询价材料通常涉及认质认价的过程,即双方对材料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确认。一旦价格得到确认,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该价格应被视为最终价格,不再进行下浮。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中已明确询价材料不参与下浮,因此无需再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 同时,《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也规定,对于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材料价格,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不再进行下浮。
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询价材料的取费被要求参与下浮,将可能引发双方的争议和纠纷。因此,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中的约定,不将询价材料的取费纳入下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约定、认质认价的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中的考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约定询价材料不参与下浮时,询价材料的取费也不应参与下浮。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