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详细解读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指的是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等制造出的信用卡,并使用此类卡片进行交易的行为。
-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违背他人意愿,利用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申领信用卡,或利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包括过期、已注销或被盗用的信用卡等,使用这些无效卡片进行交易属于诈骗行为。
- 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持卡人冒充持卡人身份使用其信用卡骗取财物,如拾得、骗取、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使用的行为。
-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信用卡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且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且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等。
数额标准
- 对于上述信用卡诈骗行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对于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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