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有的录像遗嘱-李志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婚姻家庭

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正式确立。以下从法律沿革、生效条件、实务建议三个维度展开说明:

一、法律沿革:录像遗嘱的“从无到有”

  1. 原《继承法》阶段(1985-2020)
    根据1985年《继承法》第17条,遗嘱形式仅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录音遗嘱”需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录制,但未明确是否允许同步录像。实务中,法院对单独录像的遗嘱效力存在争议,部分案件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

  2. 《民法典》修订(2021年生效)
    《民法典》第1137条新增“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明确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一修订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录像遗嘱获得合法地位。

二、生效条件:录像遗嘱的“合法性要件”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录像遗嘱需满足以下条件方有效:

  1. 主体要件

    • 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疾病、意识清醒);
    • 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2. 形式要件

    • 同步录制: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声音需全程出现在录像中,禁止剪辑或拼接;
    • 明确信息:录像中需清晰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立遗嘱的年、月、日;
    • 书面补充:建议同步制作书面记录,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字确认,作为辅助证据。
  3. 内容要件

    • 遗嘱内容须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无受胁迫、欺诈情形;
    •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得涉及他人财产或违背公序良俗。

三、实务建议:如何确保录像遗嘱效力?

  1. 选择合适见证人
    优先选择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居委会工作人员、律师),避免亲属或朋友参与,减少效力争议。

  2. 规范录制流程

    • 开场白示例:“我是遗嘱人XXX(身份证号XXX),今天在见证人XXX、XXX的见证下,立此录像遗嘱……”;
    • 全程展示遗嘱文本内容,并由遗嘱人逐页宣读;
    • 结尾明确日期:“本遗嘱订立于XXXX年XX月XX日”。
  3. 妥善保存证据

    • 将原始录像文件存储在安全介质(如加密硬盘、云存储),避免损坏或篡改;
    • 同步保存见证人身份证明、遗嘱文本复印件等辅助材料。
  4. 后续衔接公证
    若条件允许,可对录像遗嘱办理公证,进一步增强其证明力(但公证非强制要件)。

提示: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高度依赖形式合规性,建议立遗嘱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流程无瑕疵。若涉及复杂财产或家庭关系,可结合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多种形式,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