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标追究谁的责任-马彩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串通招标行为会追究多方责任,具体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如下:

一、责任主体

  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参与串通的所有投标人均为责任主体,需共同承担责任。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作为共同责任主体,需对串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责任形式

  1. 民事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标书制作费、差旅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和间接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即因未能中标而失去的预期利润,但需证明其确定性和合理性)。
    • 赔偿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按照损失的实际数额支付。若合同无效且已部分履行,可能需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 连带责任:多个投标人相互串通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二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的处罚:
      • 中标无效;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对招标人的处罚:招标人同样面临罚款、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将根据情节轻重被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 刑事责任

    • 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合法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还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 “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中标项目金额以及行为的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因素。例如,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法律建议与防范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参与竞标,避免任何形式的串通行为。
  2. 及时举报与配合调查: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以维护招投标的公平与公正。
  3. 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若因串通投标行为遭受损失,受损方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串通者的赔偿责任,包括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总结来说,串通招标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还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各参与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投标的良好秩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