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从犯 如何认定犯罪数额-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刑事辩护

结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从犯的犯罪数额认定需结合其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及具体行为来确定,通常以其实际参与吸收的金额为准,但需注意与主犯的区分及共同犯罪中的数额分担问题。

详细分析

  1. 从犯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从犯通常表现为协助主犯进行宣传、拉拢客户、提供场地或资金账户等辅助行为,而非主要策划者或组织者。

  1. 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

    • 实际参与原则:从犯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实际参与吸收的金额为准。这包括从犯直接参与吸收的资金,以及在其协助下主犯吸收的资金中可归因于其的部分。
    • 共同犯罪中的数额分担: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犯罪数额可能相互交织。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实际参与程度,合理分担犯罪数额。
  2. 具体情形下的数额认定

    • 受雇参与犯罪:如从犯受雇佣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利润分成,其犯罪数额通常以其实际参与吸收的金额为准。
    • 提供辅助服务:如从犯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提供广告宣传、技术支持等辅助服务,但未直接参与吸收存款的行为,其犯罪数额可能根据其对犯罪的贡献程度及实际参与情况来认定。
    • 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情节相对较轻的从犯,如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初次参与犯罪的人,其犯罪数额的认定也会考虑其情节轻微的因素。
  3. 数额计算的具体规则

    • 累计计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包括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即使已归还部分,也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 利息处理:行为人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均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 反复投资:如果是反复投资的情况,每次投入的资金应累计计算,不论之前的本息是否返还。
  4. 法律后果与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从犯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认罪态度等因素。

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主犯A负责策划和组织整个犯罪活动,从犯B负责宣传和拉拢客户。在犯罪过程中,B共协助A吸收了100万元的资金。在案发后,A和B均被捕。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法院会认定B的犯罪数额为100万元(即其实际参与吸收的金额),但考虑到B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及作用大小,法院可能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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