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从犯的犯罪数额认定需结合其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及具体行为来确定,通常以其实际参与吸收的金额为准,但需注意与主犯的区分及共同犯罪中的数额分担问题。
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从犯通常表现为协助主犯进行宣传、拉拢客户、提供场地或资金账户等辅助行为,而非主要策划者或组织者。
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
具体情形下的数额认定
数额计算的具体规则
法律后果与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从犯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认罪态度等因素。
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主犯A负责策划和组织整个犯罪活动,从犯B负责宣传和拉拢客户。在犯罪过程中,B共协助A吸收了100万元的资金。在案发后,A和B均被捕。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法院会认定B的犯罪数额为100万元(即其实际参与吸收的金额),但考虑到B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及作用大小,法院可能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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