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一边挪用资金一边补进去情形下的挪用数额时,需根据挪用资金的具体行为模式和法律认定规则来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数额的计算应遵循“累计计算”原则,但需扣除已归还部分中属于同一笔挪用资金的归还额(若能明确区分)。若无法明确区分每次挪用与归还的对应关系,则通常按照挪用资金的总数额减去最终归还的总额来计算实际未归还的挪用数额。不过,在法律实践中,更关注的是每次挪用行为的独立性以及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每次挪用都独立构成犯罪(即每次挪用数额都达到立案标准),则会多次计算;若多次挪用累计达到立案标准,则按累计数额计算。
举例说明:假设某人第一次挪用10万元,后归还5万元;第二次又挪用8万元,此时若要计算其挪用资金的总额(不考虑是否构成犯罪,仅从数额计算角度),则是10万+8万=18万;若要计算其实际未归还的挪用数额,且假设后归还的5万元是针对第一次挪用的,则为(10万-5万)+8万=13万。但若在刑事立案时,需看每次挪用是否独立构成犯罪或累计是否构成犯罪。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从法律角度看,挪用数额应累计计算,且不能因后续的归还行为而免除或减轻之前挪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因为每次挪用都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且都造成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使用权的损害。
举例说明:某人第一次挪用10万元,未归还;第二次又挪用8万元,并用这8万元归还了第一次的10万元中的8万元。此时,其挪用资金的总额仍是10万+8万=18万;实际未归还的挪用数额是2万(第一次挪用的剩余部分),但两次挪用行为都应被考虑在内,若都达到立案标准,则可能面临两次刑事指控(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合并处理,但数额会累计)。
虽然最终全部归还了挪用的资金,但挪用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法。在计算挪用数额时,仍应按照实际挪用的总额来计算。不过,在量刑时,全部归还这一情节可能会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举例说明:某人挪用20万元,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其挪用数额仍为20万元,但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其全部归还的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