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由行贿人保管 之后加上利息一起算 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刑事辩护

受贿数额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一般以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为准,若受贿款由行贿人保管并加上利息,通常利息部分也会被计入受贿数额,但需分情况详细探讨:

  1. 利息属于受贿孳息的情况
    • 如果行贿人将受贿款存于银行或进行其他投资产生利息,且受贿人明知并同意该利息归属自己,那么这部分利息应认定为受贿孳息,与受贿款本金一并计入受贿数额。例如,行贿人将受贿的100万元存入银行,约定利息归受贿人,一年后产生利息5万元,此时受贿数额就是105万元。这是因为受贿人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这笔受贿款及其产生的收益,利息是其受贿行为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
    • 从法律原理上讲,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由此产生的衍生利益。利息作为受贿款的衍生收益,同样反映了受贿行为的危害性,应当纳入受贿数额的认定范围。
  2. 利息属于行贿额外给予的情况
    • 若行贿人为了进一步拉拢受贿人,在保管受贿款期间,主动额外给予受贿人利息,且该利息并非受贿款自然产生的收益,这部分利息也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比如,行贿人除了保管受贿的50万元外,又额外拿出10万元作为利息给受贿人,此时受贿数额就是60万元。这种情况下,行贿人给予利息的行为本质上还是一种贿赂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受贿人接受利息就构成了受贿。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额外给予利息的情况,会重点审查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主观意图、利息的给予方式以及与受贿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如果能够证明利息是行贿人为了贿赂受贿人而给予的,就会将其计入受贿数额。
  3. 特殊情况下的认定
    • 如果受贿人对利息并不知情,行贿人私自将受贿款产生的利息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目的,那么这部分利息一般不计入受贿人的受贿数额。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贿人确实不知情,例如行贿人隐瞒利息情况,受贿人从未过问受贿款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
    • 另外,如果利息的产生是由于市场波动等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且行贿人和受贿人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受贿人没有实际获取该利息或者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获取利息的主观故意,可能不会将利息计入受贿数额。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对于受贿款由行贿人保管并加上利息一起算的情况,司法机关会通过收集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供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查明利息的性质、产生方式以及双方的主观意图等事实,从而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