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所做的记录不一定都叫做笔录,但配合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通常可广义理解为笔录的一种形式,不过严格来讲需分情况讨论:
- 从广义笔录概念角度
- 笔录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法律调查活动中,只要是记录相关人员陈述、问答等内容的书面材料都可以广义地称之为笔录。不是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时,调查人员为了固定调查内容、了解相关情况,也会对被调查人的陈述进行记录,这种记录从广义上来说属于笔录的范畴。例如,在一般的行政调查中,对相关证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并记录,这份记录材料就可以看作是一种笔录。
- 从严格法律程序和笔录类型角度
- 在刑事诉讼领域,笔录有特定的类型和严格的制作程序要求。常见的刑事诉讼笔录包括讯问笔录(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笔录(针对证人、被害人等)。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比如是普通公民作为证人接受调查,此时形成的记录叫做询问笔录;但如果是其他非刑事调查场景,如民事纠纷中的调查询问,所形成的记录一般不严格称为刑事诉讼意义上的笔录,不过在广义上仍可归为记录陈述内容的笔录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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