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必须通水通电”写进期房合同订购书,但需注意以下要点:
条款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底线要求),双方可自主约定通水通电条款。例如,若地方性法规要求房屋交付时必须具备通水通电条件,则该条款属于法定内容,无需额外约定;若地方无强制规定,则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条款效力与风险分配
与主合同衔接
若订购书仅为预约合同(如认购协议),建议明确约定“通水通电”条款将纳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若正式合同未包含该条款,则以订购书为准,避免开发商事后反悔。
实务建议
示例条款:
“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时确保通水通电,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交付时未满足通水通电条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有具体合同文本或地方政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协助分析条款合法性及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