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采购 询比价单位为同一法人 是否合规-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6-03-15 公司事务

结论:国企采购中询比价单位为同一法人是否合规,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但通常存在合规风险,可能违反回避制度、公平竞争原则及内部采购管理规定。以下从法律框架、合规风险、例外情形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框架与合规要求

  1.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虽未直接规定“同一法人不得参与询比价”,但强调“公平竞争”原则(第六条),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若询比价单位为同一法人,可能因缺乏竞争性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违反该原则。

  2.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适用于国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需满足“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条件,且需成立谈判小组。若询比价程序简化至仅同一法人参与,可能因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成立谈判小组、未公开邀请供应商)被认定为违规。

  3. 国企内部采购管理制度
    多数国企会制定《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回避制度”(如关联方需回避)、“供应商资格审查”等条款。若同一法人参与询比价,可能因未主动申报关联关系或未被排除,违反内部规定。

二、合规风险分析

  1. 利益冲突风险
    同一法人参与询比价,可能因内部利益输送(如抬高报价、操纵结果)损害国企利益。例如,若该法人同时为国企供应商,参与询比价可能构成“自我交易”,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规定。

  2. 审计风险
    国企采购需接受内部审计及外部监管(如国资委、审计署)。若询比价程序存在“单一来源”且未履行审批手续,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规”,导致采购结果无效,甚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公平竞争原则被破坏
    询比价的核心是“多家比价、择优选择”。若仅同一法人参与,可能因缺乏竞争性导致国企无法获取最优价格或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

三、例外情形:合规操作的可能性

若满足以下条件,同一法人参与询比价可能被认定为合规:

  1. 紧急采购情形
    如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立即采购,且仅该法人能提供所需物资或服务,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或国企内部《紧急采购管理办法》豁免竞争程序,但需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2. 唯一供应商情形
    若该法人是唯一能满足采购需求(如专利技术、特定资质)的供应商,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需履行以下程序:

    • 公示理由及供应商名单;
    • 组建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
    • 形成书面谈判记录并报批。
  3. 内部关联交易合规化
    若该法人为国企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与询比价需满足:

    • 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 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
    • 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

四、实务建议

  1. 完善采购程序

    • 明确询比价供应商资格条件,排除关联方(如通过“供应商库”随机抽取);
    • 保留完整比价记录(如报价单、谈判记录),证明竞争性;
    • 对唯一供应商情形,严格履行公示、审批程序。
  2. 加强内部监督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回避条款”,要求供应商主动申报关联关系;
    • 设立独立监督部门(如审计部、纪委)对采购过程全程监督;
    • 定期开展采购合规培训,强化员工风险意识。
  3. 咨询专业律师
    若采购项目涉及复杂关联交易或大额资金,建议提前咨询律师,设计合规交易结构(如通过第三方平台招标、引入独立评委),降低法律风险。

总结:国企采购中询比价单位为同一法人通常存在合规风险,但通过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加强监督,可实现合规操作。具体需结合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内部规定综合判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