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找人介绍工作,在都符合条件进去的情况下收钱,是否构成受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则构成受贿罪;若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虽具有但未利用职务便利,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面临行政处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构成受贿罪的情况
主体身份:
-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 若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介绍工作,并在此过程中收受财物,且该工作介绍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即可能构成受贿罪。例如,行为人作为某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安排工作,并收受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在介绍工作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了工作机会,即视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收受财物:
-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股权、债权等。在介绍工作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财物,即满足了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二、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况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使其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或影响力为他人介绍工作并收受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或行贿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与求职者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未利用职务便利:
- 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在介绍工作过程中并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基于个人关系或社会影响力进行介绍,并收受财物,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道德谴责。
未为他人谋取利益:
- 如果行为人虽然收受了财物,但并未为他人谋取工作机会或其他利益,即缺乏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因此不构成受贿罪。但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如不当得利等。
三、其他可能涉及的犯罪或处罚
诈骗罪:
- 如果行为人虚构自己具有某种特殊关系或能力,能够为他人介绍工作,并以此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行贿罪的共犯:
- 如果行为人与求职者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工作机会,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行政处罚:
- 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可能因违反职业道德或单位规章制度而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建议:在涉及介绍工作并收受财物的情况下,应谨慎处理,避免触犯法律。如果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更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