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要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村书记就可能构成该罪。具体来说:
主体条件:村书记作为村集体财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处理村集体自治事务时,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直接利用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行为条件: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即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这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谎称为自有并标价出售,或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等。
数额条件: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为一百万元以上。这是判断村书记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重要量化标准。
主观条件: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综上所述,村书记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