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门口摔骨折了 学校有责任吗-王保强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侵权纠纷

学生在校门口摔骨折,学校是否有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

    • 责任原则: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 学校承担责任情形:如校门口地面湿滑、存在障碍物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学生摔倒骨折,且学校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如定期巡查、及时清理等),则学校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等。
    • 学校不承担责任情形:若学校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如校门口地面干燥、无障碍物,且已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人员疏导),则无需承担责任。
  2. 若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 责任原则: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需由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学校承担责任情形:如校门口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台阶破损、照明不足),或学校未安排人员维护秩序导致学生摔倒,且学校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 学校不承担责任情形:若学生因自身原因(如奔跑、打闹)或第三方原因(如其他学生推搡)导致摔倒,且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如开展安全教育、设置警示标志等),则无需承担责任。
  3. 若存在第三人侵权

    • 责任分配: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若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未协助救助等),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实例说明:如校外人员在校门口撞倒学生致骨折,校外人员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学校保安未在岗或未及时制止,学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建议:

  • 学校:应加强校门口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设施安全,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人员维护秩序,并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醒孩子在校门口注意安全,避免奔跑、打闹等行为。
  • 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拍照、录像、保存医疗记录等),并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