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杨毅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公司事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而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行为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若违反公司法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而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还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 主观要件:

    • 故意为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客体要件:

    • 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客观要件:

    • 虚假出资:具体表现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转移财产权。例如,未将认缴的货币存入公司账户,或未办理房产等财产的过户手续。
    • 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暗中撤回其已投入的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如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金。

三、具体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虚假银行存款: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存款的虚假银行凭据入账。
  2. 骗取验资报告:通过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获得公司登记。
  3. 假实物出资:使用假实物或假产权证明作价出资,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4. 未转移财产权:用他人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将这些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5. 抽回出资:公司设立后,将已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财产再行抽出并归还给原出资人。
  6. 股票认购违规:发行股票的公司认购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由承销商先行垫付后再抽回垫付款项。
  7. 其他形式:如伪造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等其他形式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四、数额及情节认定

  • 数额巨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实践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可视为数额巨大。
  • 后果严重:包括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破产倒闭,或使公司丧失商业信誉等。
  • 其他严重情节:如抽逃出资手段恶劣、多次抽逃出资,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

五、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案例分析

例如,甲、乙、丙三人计划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甲应出资200万元货币,乙应以价值15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丙则应以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出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甲仅出资50万元却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虚报为200万元;乙提供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元,但通过虚假评估报告谎称为150万元;公司成立后,丙又偷偷将用于出资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抽回了该部分出资。这些行为若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则甲、乙、丙三人均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性和债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公司发起人、股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