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是不是混淆行为-宋红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知识产权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中,很多情形确实涉及混淆行为,但并非所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直接等同于混淆行为,不过混淆通常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因素。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涉及混淆行为的侵犯商标权情形

  1. 未经许可使用近似商标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具体解释:例如,甲公司拥有“星巴克”咖啡的注册商标,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咖啡上也使用“星巴客”商标。“星巴客”与“星巴克”读音相近且字形相似,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因疏忽而误认,这种行为就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混淆,但在实际认定中,如果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才会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具体解释:比如某小商店销售仿冒“阿迪达斯”的运动服,运动服上使用了与“阿迪达斯”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商标。即使店主声称不知情,也构成侵权,因为这种销售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不一定涉及混淆行为的侵犯商标权情形

  1. 反向假冒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具体解释:例如,乙公司将甲公司衬衫上的商标去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后再销售。这种行为剥夺了商标注册人展示商品来源和声誉的权利,主要侵犯的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和商品声誉权,并不一定涉及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2. 伪造、擅自制造及销售注册商标标识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权。
    • 具体解释:比如私自印制“可口可乐”商标标识进行售卖。这种行为主要是对商标标识本身的非法制造和销售,破坏了商标标识的管理秩序,不一定直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混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重要作用

  1. 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当消费者因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似而产生混淆时,就无法准确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真正提供者,这直接破坏了商标区分来源的功能。例如,市场上存在两个品牌的洗发水,一个是有较高知名度的“清扬”洗发水,另一个是不知名品牌使用了“清样”商标。“清样”与“清扬”读音相近且字形相似,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会误以为是“清扬”品牌的产品,这就产生了混淆,损害了“清扬”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2.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果允许其他经营者随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且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那么这些经营者就可以借助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对诚实经营的商标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比如,一家小食品厂模仿知名品牌“奥利奥”饼干的包装和商标,生产了名为“粤利粤”的饼干。由于“粤利粤”与“奥利奥”非常相似,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时会误认,这使得该小食品厂能够利用“奥利奥”的品牌影响力销售自己的产品,而“奥利奥”品牌所有者却因此遭受损失,这显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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