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匡嘉鑫律师|法行宝
2025-05-12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主要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具体内容如下:

  1. 基本规定: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单位犯罪: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 特殊情节: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4. 法律后果:

    • 除了刑事处罚外,犯本罪还可能面临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处罚。
    • 同时,对于因虚开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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