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几条是监视居住的规定-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6-03-12 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读,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例如,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或需要长期医疗照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考虑到母婴健康,对这类人群采取更为人性化的强制措施。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监视居住可以避免对被扶养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给了执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以应对特殊案件或情况。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在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6.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这是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替代措施的一种情形。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方式

  • 执行地点: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需注意,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执行机关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处所:这是为了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这是为了防止被监视居住人与外界勾结,干扰诉讼进程。
  3. 传讯时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随时接受传讯,及时到案配合调查。
  4.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这是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确保证人能够如实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这是为了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被监视居住人破坏证据或与他人串供。
  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这是为了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出入境和驾驶等行为,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刑期折抵

  • 最长期限:监视居住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 解除监视居住: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刑期。具体为: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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