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登记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具体来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因此,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是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所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这种情况下,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将被视为民事合伙,可适用《民法典》合伙合同的规定。
进一步来说,如果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将会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未登记时,并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是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