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单位处置是否属共同违法-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公司事务

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单位处置,确实可能构成共同违法。以下从几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同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若企业明知对方无许可证,仍故意将危险废物提供给其处置,则企业与无许可证单位之间可能构成共同违法。这里的“共同违法”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

二、共同违法的认定

  1. 主观故意:企业需明知对方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仍故意提供。若企业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核实对方资质,则可能不构成共同故意,但可能因过失而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有义务对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实,未履行该义务可能被视为存在过失。

  2. 客观行为:企业实际将危险废物交付给了无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 危害后果:无许可证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公共利益。企业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其提供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单位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同时,无许可证单位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若企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等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建议与防范

  1.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2. 核实处置单位资质:在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时,企业应严格核实其资质和信誉,确保处置单位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和处置能力。

  3. 签订书面合同:企业与处置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式、处置费用等条款。

  4. 加强监管与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过程的监管,确保处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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