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信息安全罪立案标/准-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5-05-12 侵权纠纷

关于侵犯信息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若您或他人遭遇此类情况,或对此类法律问题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