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证据保全书载明哪些内容-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行政纠纷

在行政案件中,证据保全书(即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文书基本信息:

    • 文书名称:明确标注为“证据保全决定书”。
    • 文书编号:按照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内部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制,确保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2. 当事人信息:

    • 详细记载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若涉及多个当事人,需分别列出,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清晰说明案件性质,如“盗窃案”、“殴打他人案”等,简要概括违法行为类别,便于理解案件背景。
    • 案件来源:阐述案件是如何被发现的或受理的,包括报案、举报、自首、工作中发现等情形,为证据保全提供背景支持。
  4. 证据保全具体内容:

    • 证据描述:详细列明被保全证据的名称、数量及特征。例如,手机需注明品牌、型号、颜色、序列号等;刀具需注明长度、材质、刀柄特征等。若采用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需注明样品或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存放地点等。
    • 保全方式:明确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并具体说明实施方式,确保保全措施合法有效。
    • 保全理由与依据:阐述采取证据保全的理由,并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等,增强保全决定的合法性和说服力。
    • 保全期限:说明证据保全的有效期限,确保保全措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避免超期保全。
  5. 当事人权利告知:

    • 明确告知当事人如对证据保全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相应的期限和受理机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其他重要事项:

    • 签名与盖章:当事人、执法办案人民警察或见证人需在证据保全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有清单附页,也应由办案人民警察、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后盖章或捺指印,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紧急情况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可先采取临时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且送达当事人,确保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和合法性。
    • 清单附件:证据保全决定书应附清单,详细注明样品或登记保存物品的各项特征,如名称、规格、数量、质量、颜色、形态等。当场难以确定的具体细节,可在清单上注明待详细检验、检测后确定,确保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尾部信息:

    • 作出决定的机关:加盖具体作出证据保全决定的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印章,确保文书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 日期:填写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的具体年月日,为后续查询和管理提供便利。

总结与建议: 证据保全决定书是行政案件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时,务必严格按照上述内容要求进行填写和制作,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