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户不在本村居住承包土地到期后是不是本村村民优先-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房产纠纷

结论:外来户不在本村居住,承包土地到期后,一般情况下并非本村村民必然优先,但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特殊情形,具体如下:

  1. 一般情况:无优先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于外来户而言,若其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土地到期后,并不享有法定的优先续包权。此时,土地的发包方(通常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将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包括本村村民或其他外来户。
  2. 特殊情况: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 若外来户在承包土地期间,通过合法途径成为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通过婚姻、收养等方式迁入本村,并依法获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在承包土地到期后,其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可能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优先续包权。这种优先权并非绝对,而是需要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发包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 此外,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发包土地时,制定了特定的章程或规定,明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到期后享有优先续包权,且该章程或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外来户(即使已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续包时也可能受到一定限制,需要遵循这些章程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