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 有哪些特点-容浩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在多个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与道德建设的强化

婚姻家庭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强调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道德建设的重视,也明确了家庭在道德传承和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结婚制度的调整与细化

  1. 疾病婚的调整: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的规定,转而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这一调整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又强化了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
  2.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完善: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进一步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关系的明确与财产制度的完善

  1.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也规定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扩大: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

四、房产分割与归属的细化规定

婚姻家庭编对房产分割与归属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如婚前个人房产即使婚后加名,离婚时未出资方也可能分文不得,除非能证明对房屋增值有实质贡献;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未明确赠与的,离婚时归出资方子女所有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因房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

五、离婚制度的完善与冷静期的设置

  1.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设置有助于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2. 骗婚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骗婚行为为无效婚姻,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六、子女抚养与忠诚义务的强化

  1. 子女抚养权的灵活性: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给孩子的不能轻易反悔,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
  2. 忠诚义务的强化:一方因重婚、同居等背叛行为赠与第三者的财产,配偶可主张无效并全额追回。出轨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少分或不分,并需承担损害赔偿。

七、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特别强调妇女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并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例如,在特殊时期(如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同时,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以更好地保障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离婚制度、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方面均做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中各方的权益,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