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否撤掉他监护人”的问题,这涉及到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并非仅仅基于其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主要关注的是监护人是否履行了其监护职责,以及是否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直接构成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理由。
当然,如果监护人因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实际上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比如无法提供被监护人所需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有关组织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视频音像资料、诊断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如果仅仅因为监护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能直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需要综合考虑监护人是否履行了其监护职责,以及是否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等因素。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