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通知被查公司准备手续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犯法,这是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务检查职责的正常程序性要求。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具体包括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等。因此,税务机关通知被查公司准备相关手续(如账簿、凭证、合同等)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体现,具有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要求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若税务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如未出示证件、未依法通知等),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但通知准备手续本身并不违法。
纳税人的配合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因此,被查公司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包括按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关手续。
可能的违法情形
若税务机关在通知或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则可能构成违法:
但这些情形均与“通知准备手续”这一行为本身无关,而是涉及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方式。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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