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伤残等级的评定是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进行的,一般会被评为一到十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以下是对各级伤残的详细解释及评定流程:
一、各级伤残的具体解释
一至四级伤残:
- 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等。
-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
-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等。
-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例如,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单手全肌瘫肌力2级等。
五至六级伤残:
-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等。
-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轻度智能减退、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三肢肌瘫肌力4级等。
七至十级伤残:
-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双侧不完全性面瘫等。
-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等。
- 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等。
- 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等。
二、评定流程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审核材料完整性。若材料不完整,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材料完整的,则及时组织鉴定。
组织鉴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伤情和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后20日内将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情复杂者可延长30日。
再次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法律建议
- 及时申请鉴定:工伤职工应在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便尽快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赔偿。
- 准备充分材料:在申请鉴定时,应准备充分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以确保鉴定的顺利进行。
- 了解赔偿标准:工伤职工应了解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以便在获得鉴定结论后,能够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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