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判项怎么写-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刑事辩护

在处理数罪并罚的判项撰写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在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据法定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中有详细的规定。接下来,我将根据不同情况,为您详细阐述数罪并罚判项的撰写方式。

一、宣告刑均为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

当被告人犯有多个罪名,且每个罪名的宣告刑均为有期徒刑时,判项应这样撰写:

“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一],判处有期徒刑[X1]年;犯[罪名二],判处有期徒刑[X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羁押起始日期]起至[羁押结束日期]止。)”

在此情况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且需遵循刑法中关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限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二、宣告刑包含不同种类主刑的数罪并罚

  1. 有期徒刑与拘役:

当被告人犯有多个罪名,其中一个罪名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另一个为拘役时,判项应这样撰写:

“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一],判处有期徒刑[X1]年;犯[罪名二],判处拘役[X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羁押起始日期]起至[羁押结束日期]止。)”

在此情况下,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单独执行。

  1. 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

当被告人犯有多个罪名,其中一个罪名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另一个为管制时,判项应这样撰写:

“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一],判处有期徒刑[X1]年;犯[罪名二],判处管制[X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年,管制[X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羁押起始日期1]起至[羁押结束日期1]止;管制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在此情况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三、宣告刑中有附加刑的数罪并罚

当被告人犯有多个罪名,且每个罪名均被判处附加刑(如罚金)时,判项应这样撰写:

“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一],判处有期徒刑[X1]年,并处罚金[X1]元;犯[罪名二],判处有期徒刑[X2]年,并处罚金[X2]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1 + X2]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羁押起始日期]起至[羁押结束日期]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X]日内缴纳。)”

在此情况下,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同时,需明确附加刑的执行要求,如罚金缴纳期限。

四、特殊情形的数罪并罚

  1.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对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无论同种数罪还是不同种数罪,均应依据数罪并罚原则确定决定执行的刑期。

  1.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
  • 先并后减:若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将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刑罚进行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
  • 先减后并:若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将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刑罚进行并罚。

在撰写数罪并罚判决主文时,必须确保内容准确无误,严格遵守刑法规定,清晰、明确地表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况及执行要求。这样不仅能避免歧义或误解,还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