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药并进行贩卖 要以走私普通货物及销售假药罪并罚吗-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刑事辩护

针对走私假药并进行贩卖的行为,是否要以走私普通货物及销售假药罪并罚,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走私行为与销售假药行为具有独立性:

    • 走私行为: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走私假药的行为,而未进行后续的贩卖,那么该行为主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假药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前提下)。但需注意,若假药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定货物、物品,而仅是一般货物,且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销售假药行为:若行为人单独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且该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即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构成销售假药罪。
    • 并罚情况:在此情况下,若走私行为与销售假药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且分别构成犯罪,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对两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但需注意,如果走私的假药尚未销售即被查获,且走私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那么通常只以走私犯罪论处,不再单独定销售假药罪;然而,如果走私的假药已经部分销售,则对已销售部分应定销售假药罪,对未销售部分应定走私犯罪,两罪并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将走私假药并销售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视假药性质而定)与销售假药罪中较重的一个罪名定罪处罚,或者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两个行为紧密相连,难以分割,也可能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但严格来说,在走私行为与销售行为具有明显独立性,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理论上应数罪并罚。不过,具体案件处理还需结合案情和司法实践。
  2. 若走私行为与销售假药行为具有牵连性:

    • 牵连犯概念: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 本题中的牵连性:在走私假药并进行贩卖的案件中,如果走私行为是为了销售假药而实施的,即走私是手段,销售是目的,那么这两个行为之间就存在牵连关系。
    • 处理原则: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比较所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定刑,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假药并进行贩卖的行为,如果走私行为与销售行为紧密相连,难以分割,且均构成犯罪,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从一重罪处罚,或者如果两个行为均非常严重,也可能考虑数罪并罚,但这并非绝对。具体处理还需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引。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走私假药并进行贩卖的案件,建议行为人或其家属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分析走私行为与销售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是否分别构成犯罪,从而确定是否应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罚。
  • 同时,律师还应关注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关键环节,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走私行为与销售假药行为均构成犯罪,且被认定为两个独立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可能面临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即被判处两个罪名的刑罚,并合并执行。
  • 如果走私行为与销售假药行为被认定为牵连犯,那么行为人可能面临从一重罪处罚的法律后果,即被判处较重罪名的刑罚。但具体判决还需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