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安全生产法事故等级划分是由哪个部门规定”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是由国务院来规定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重视,因为事故等级划分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来说,国务院在2007年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此外,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是因为各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特点、方式以及安全风险类型等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各行业、各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有利于标准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合理。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