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病人给钱可以要回来吗-宋媛媛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婚姻家庭

一般情况下,探望病人时自愿给予的钱款通常不能要回,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能可以主张返还。具体分析如下:

  1. 基于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探望病人时给予的钱款,若明确表达为赠与(如“给你买点营养品”“一点心意”等),且对方接受,则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完成后,赠与人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因此钱款通常无法要回。

  2. 特殊情形下的撤销权
    若赠与行为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例如受赠人故意伤害赠与人或其亲属;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受赠人是赠与人的子女,但未履行赡养义务;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若赠与时附条件(如“等你康复后帮我做件事”),而受赠人未履行。
      注意: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且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3. 附条件或目的的赠与
    若赠与行为附有特定条件或目的(如“这笔钱用于治疗”),而受赠人未将钱款用于约定用途,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要求返还。但需提供证据证明钱款用途与约定不符(如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

  4. 重大误解或欺诈
    若赠与人因受赠人欺诈(如虚构病情)或重大误解(如误以为对方是亲属)而赠与钱款,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赠与,但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权利。

建议:

  • 若希望避免纠纷,可在赠与时明确钱款性质(如书面约定“借款”而非“赠与”);
  • 若已发生争议,需收集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赠与条件或对方过错;
  • 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细节,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