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不得用于低债发工资是那条法律规定的-龚卿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拆迁安置

目前并没有直接规定“征地补偿款不得用于抵债发工资”的单一法律条文,但可以从以下法律原则和规定中推导出相关限制:

  1. 征地补偿款的专款专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等。若将补偿款用于抵债或发放工资,可能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典》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若补偿款被挪作他用(如抵债或发工资),可能构成对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的侵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预算法》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若征地补偿款涉及财政资金(如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其使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资金应按照预算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将补偿款用于抵债或发工资,可能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需承担行政责任。

  4. 《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
    若相关人员(如村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征地补偿款挪作他用(如抵债或发工资),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
若您遇到征地补偿款被挪用的情况,可依据上述法律原则,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可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