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里面的野猫来我店里把顾客抓伤 谁的责任-方尧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侵权纠纷

顾客在店里被野猫抓伤,责任归属及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

  1. 店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责任归属:店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如果店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店内有野猫出没,可能会对顾客造成伤害,但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如驱赶、设置警示标识等),则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店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如有人故意驱使野猫)造成顾客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 野猫有饲养人或管理人

    • 责任归属:如果能够找到野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论是原主人还是长期投食者(因长期投食已形成特殊饲养关系),则由其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且店方已尽义务

    • 责任归属:如果既无法确定野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且店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受害人和店方双方分担损失。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赔偿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建议:

  • 在实际应用中,当顾客在店里被野猫抓伤时,首先应判断店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尝试确定野猫是否有饲养人或管理人。
  • 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归属,并据此要求相应的赔偿。
  • 受害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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