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盗窃的东西归还犯法吗-徐建华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

  1. 盗窃罪的成立与是否归还被盗物品无关,一旦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财物,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2. 归还行为可能影响量刑,积极退赃、悔罪、取得谅解等表现,在量刑时可能被视为有利因素,从而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详细分析:

盗窃罪的成立与归还行为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实际控制了被盗财物(构成犯罪既遂)。归还被盗物品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已经构成的盗窃罪事实。例如,张三偷了李四的手机后归还,张三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依然构成盗窃罪。

归还行为对量刑的影响

虽然归还行为不能改变盗窃罪的定性,但它在量刑时可能被视为一个积极的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 被害人谅解的;
  •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体来说:

  1. 积极退赃与悔罪:归还被盗物品是积极退赃的表现,同时如果行为人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如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等,这些在量刑时都可能被法院视为有利因素。

  2. 取得谅解:如果行为人除了归还物品外,还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通常意味着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行为表示了宽容和理解。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自首情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同样是一个积极的量刑因素。自首表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特殊情况:犯罪未遂与中止

虽然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归还行为对盗窃罪的影响,但为了全面解答,这里也简要提及犯罪未遂与中止的情况:

  1. 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被当场发现而未能实际控制财物,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法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将财物归还,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总结与建议:

盗窃罪的成立与是否归还被盗物品无关,但归还行为及伴随的悔罪态度、取得谅解、自首等积极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有利因素。因此,如果你或他人涉嫌盗窃并已归还物品,建议尽快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