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的提出方主要包括债务人(企业自身)、债权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以下为详细说明:
债务人(企业自身)提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如企业董事、股东等)在符合“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下,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这是最常见的提出方式,尤其当企业希望通过重组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经营能力时,会主动启动程序。
债权人提出
债权人(如银行、供应商等)在债务人未主动申请且符合破产条件时,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组。债权人提出重组的动机通常是希望通过重组程序实现债权回收,避免债务人直接破产导致债权受损。
出资人(股东)提出(需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当债务人或债权人未提出破产重组申请,但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将清算程序转为重组程序。这一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参与企业挽救的途径,但需严格满足出资比例和程序时限要求。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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