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由哪一方提出-石秋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重组的提出方主要包括债务人(企业自身)、债权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以下为详细说明:

  1. 债务人(企业自身)提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如企业董事、股东等)在符合“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下,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这是最常见的提出方式,尤其当企业希望通过重组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经营能力时,会主动启动程序。

  2. 债权人提出
    债权人(如银行、供应商等)在债务人未主动申请且符合破产条件时,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组。债权人提出重组的动机通常是希望通过重组程序实现债权回收,避免债务人直接破产导致债权受损。

  3. 出资人(股东)提出(需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当债务人或债权人未提出破产重组申请,但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将清算程序转为重组程序。这一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参与企业挽救的途径,但需严格满足出资比例和程序时限要求。

补充说明:

  • 破产重组的启动需以“企业具备重组价值”为前提,法院会审查重组方案的可行性、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受理。
  • 实践中,债务人主动申请重组的案例占比较高,因其更了解企业运营状况,能更快制定重组计划;债权人申请则多见于债务人消极应对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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