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64条中追缴包括查封 扣押 冻结吗-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刑事辩护

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追缴”确实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条文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这一条文中,“追缴”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的一种处理方式。

二、“追缴”措施的具体内容

  1. 查封: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封存,禁止其转移、变卖或毁损等行为,以确保财物的完整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在刑事案件中,查封是追缴违法所得财物的重要手段之一。

  2. 扣押: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涉案财物暂时扣留,以防止其被隐匿、转移或毁损。扣押的财物通常与案件有直接关联,是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在追缴违法所得的过程中,扣押是确保财物不被非法处置的关键措施。

  3. 冻结:冻结主要针对的是涉案的银行账户、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司法机关通过冻结这些资产,可以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转移资金来逃避法律制裁。冻结措施在追缴违法所得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追缴”与查封、扣押、冻结的关系

“追缴”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涵盖了多种针对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方式。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都是“追缴”过程中的具体手段,它们共同构成了对违法所得财物的全面控制和处置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措施来追缴违法所得。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合法性原则:司法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比例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与违法所得的财物性质、数量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及时性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所得财物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确保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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