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虚假关联交易-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公司事务

虚假关联交易在法律上通常被定性为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具体定性需结合交易主体、行为特征、损害后果及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法律维度展开分析:

一、民事法律定性:违反诚信义务与侵权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诚信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1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或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示例: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 构成侵权责任
    若虚假关联交易同时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二、行政法律定性:违反市场监管法规

  1. 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如隐瞒关联关系、虚构交易内容),可能违反《证券法》第78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要求,证监会可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单位50-500万元,对责任人20-200万元)。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规
    若关联交易目的为排除、限制竞争(如通过关联企业垄断市场、操纵价格),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第13条“垄断协议”,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三、刑事法律定性: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

  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虚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刑法》第271条、第382条)
    若关联交易被用于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如通过虚构交易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且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6万元以上,贪污罪3万元以上),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

  3.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若关联交易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伪造合同、虚构交易对象),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定性关键要素:综合判断标准

  1. 主体身份:行为人是否为关联方(如控股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
  2. 行为特征:交易是否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披露、未审批)、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公允价值、交易目的是否正当。
  3. 损害后果:是否导致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受损,或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4. 主观意图: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虚构事实或操纵交易的恶意。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交易合同、财务凭证、内部决策记录等证据,综合分析行为性质。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实务经验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