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无罪国家赔偿谁承担-冯霖霖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刑事辩护

判决无罪后,国家赔偿的承担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一审判决无罪且未上诉、抗诉,判决生效的情况

    • 赔偿条件:若存在违法拘留、无罪逮捕等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了拘留或逮捕措施,并最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拘留或逮捕决定的机关,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具体而言,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无罪释放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赔偿范围及方式:国家赔偿主要包括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若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一审判决无罪,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上诉的情况

    • 赔偿条件待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国家赔偿需等待二审终审结果的确定。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无罪判决,那么一审无罪判决生效,符合国家赔偿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若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罪,则一审的无罪判决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此时通常不存在国家赔偿,因为最终的司法结果认定了被告人的有罪性,说明之前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并非错误行使职权。
  3. 二审改判无罪或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

    • 赔偿条件:若一审判决有罪,但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 赔偿程序的启动: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制作赔偿决定书或书面通知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 不涉及国家赔偿的情形

    • 若仅仅是一审判决无罪,并没有经过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的改判,且没有不当羁押等侵犯人身权情形,那么一般不会直接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

综合分析与建议:

  • 在处理判决无罪后的国家赔偿问题时,需仔细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拘留、无罪逮捕等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以及是否经过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的改判。
  • 受害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遵循法定的赔偿程序。在申请国家赔偿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帮助,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金额有争议的情况,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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