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传唤是八十二条第几款-刘超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行政纠纷

书面传唤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并未直接提及具体条款,但书面传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传唤方式,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传唤的一般规定,结合相关法律实践,可以明确书面传唤的相关要点。

  1. 书面传唤的法律依据: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并未直接规定书面传唤,但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里的“证明文件”在实践中往往以书面传唤证的形式体现,因此,书面传唤是传唤的一种合法形式。
  2. 书面传唤的程序要求:

    • 书面传唤应当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出具正式的传唤证,传唤证上应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传唤的事由、传唤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 传唤证应当由执行传唤的警察出示,并确保犯罪嫌疑人签收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收到。
    • 传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 书面传唤的适用对象:

    • 书面传唤主要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需要再通过传唤的方式进行讯问。
  4. 书面传唤的注意事项:

    • 在执行书面传唤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传唤过程中,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逼迫其接受传唤。
    •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等。

总结来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并未直接规定书面传唤,但书面传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合法传唤方式,其法律依据和实践要求都是明确的。如果你对书面传唤的具体程序、适用对象或注意事项等方面有进一步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