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可以跨省审理吗-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二审一般不可以跨省审理,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实现跨省审理。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形下的地域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二审阶段,通常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而我国法院体系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置,因此二审法院一般与一审法院同属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不存在跨省审理的常规操作。

  2. 跨省审理的例外情形

    • 指定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若因特殊原因(如地方干预、案件影响重大等),上级法院可指定本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但通常仍限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
    • 提级管辖与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
      • 提级管辖:上级法院可直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一般仍由上级法院自身审理,不涉及跨省。
      • 跨区划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部分地区试点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旨在减少地方干预。例如,北京、上海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定类型行政案件,但此类改革仍限于特定区域内部,未突破省级界限。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经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可能直接提审,但此情形不涉及“二审跨省审理”的常规问题。
  3. 实务中的操作限制
    即使存在指定管辖或集中管辖的情形,法院仍会优先考虑行政效率、当事人便利性及司法资源分配等因素。跨省审理需满足严格条件(如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且需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实现,实践中极为罕见。

建议:若您面临行政诉讼二审管辖问题,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被告级别、案件性质、是否存在干预风险等)判断是否可能涉及跨省审理。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的管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