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是否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该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但它也间接涉及到了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问题。在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中,明确提到了分包工程发包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类比为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角色)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进一步地,该条款指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特别强调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这里的“本单位人员”,根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解释,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虽然直接的规定是针对分包工程发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但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在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中,对于项目法人负责人这一关键岗位,同样应当遵循类似的逻辑和原则。即,项目法人负责人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人员,应当是建设单位本单位的人员,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对项目的忠诚度,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可靠。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这是为了保障项目管理的有效性和工程质量的可靠性。这一要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