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时漏确地块是否属于调整承包地,需分情况讨论:
若漏确地块属于原承包合同范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若漏确地块在原承包合同中已明确记载(如四至范围、面积等),仅因确权程序疏漏未登记,则该地块仍属于承包地范畴。此时应通过补正登记程序完善权属证书,而非调整承包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途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更正登记)。
若漏确地块超出原承包合同范围
需进一步区分情形:
调整承包地的法定限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仅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下,可按法定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个别调整。漏确地块本身不构成调整承包地的法定理由,应优先通过补正登记或合同补充方式解决。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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