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后债权包含在普通债权里吗-桑文君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经济纠纷

结论:劣后债权并不包含在普通债权里,而是在破产清偿顺序中位于普通债权之后。

劣后债权的定义与特点

劣后债权,又称“次级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其核心特点是,在破产程序中,仅当普通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若破产财产尚有剩余,劣后债权才可能获得部分或全部清偿;若普通债权无法全额清偿,则劣后债权通常无法得到任何清偿。这一特性使得劣后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劣后债权的分类与法律依据

劣后债权的分类复杂,涉及法定与约定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1. 法定劣后债权:

    • 行政、刑事处罚类债权:如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因债务人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惩罚性债权,在破产清偿中通常排在最后。这是基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 股东对公司的未届出资期限的债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如果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同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尚未到期,在公司破产时,该类债权会被认定为劣后债权,以防止股东通过债权形式提前收回出资,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明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仍形成的债权:虽《企业破产法》未直接规定,但依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的原理及司法实践,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财务困境的情况下,仍与债务人进行交易形成债权,其主观上可能存在利用债务人困境获取不当利益的动机,因此该类债权会被劣后处理。
  2. 约定劣后债权:

    •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劣后债权。这是债权人在评估风险与收益后的自愿选择,体现了市场原则与契约自由。例如,在某些融资工具或合同安排中,可能会明确约定某部分债权为劣后债权,以作为风险分担的一种机制。

劣后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关系

从破产清偿顺序来看,劣后债权与普通债权是两个独立的清偿层次。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处于相对优先的地位,只有在普通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劣后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这种清偿顺序的设计旨在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劣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当得利。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劣后债权的认定和处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特别是法定劣后债权的识别,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而约定劣后债权,则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此外,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充分了解自身债权的性质及清偿顺序,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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