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笔录中记录鉴定人信息时,需确保内容完整、准确且符合法定要求,以下是具体写法及注意事项:
基本信息部分
- 姓名:需与鉴定人身份证、执业证书或司法机关备案信息完全一致,避免使用曾用名或简称。
- 性别、年龄:按实际信息填写,年龄可写具体岁数或出生年月(如“男,45岁”或“1978年3月生”)。
- 工作单位及职务:需写明鉴定人所属机构全称(如“XX司法鉴定中心”)、具体职务(如“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若为个人执业需注明“自由职业鉴定人”。
- 执业资格:需记录鉴定人执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有效期(如“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XXX,发证机关:XX省司法厅,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联系方式:通常记录鉴定人办公电话或机构联系电话,涉及敏感案件时可省略个人手机号。
出庭情况部分
- 出庭时间:需精确到分钟(如“2023年10月15日14时30分”),与庭审记录时间一致。
- 出庭方式:注明“现场出庭”或“远程视频出庭”,若为远程需记录平台名称(如“通过‘云法庭’系统出庭”)。
- 身份核实:需记录审判长或书记员核对鉴定人身份的过程,例如:“审判长:请出示您的身份证和执业证书。鉴定人:已出示(展示证件)。”
- 宣誓或承诺:若法庭要求鉴定人宣誓或签署如实陈述承诺书,需记录具体内容(如“鉴定人:我宣誓,所作陈述真实、完整,愿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相关部分
- 鉴定事项:需与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中的事项完全一致(如“对张三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 鉴定依据:简要记录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如“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 鉴定过程:无需详细描述技术步骤,但需记录关键环节(如“于2023年8月10日在XX医院对张三进行体格检查,并调取其病历资料”)。
- 鉴定意见:需完整引用鉴定报告结论(如“张三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若鉴定人当庭补充或修正意见,需明确记录(如“鉴定人:原报告结论无误,但补充说明,张三的劳动能力丧失比例为20%”)。
质证与回答部分
- 质证问题:需按顺序记录各方提问(如“原告代理人:鉴定人,您在鉴定过程中是否考虑了张三的既往病史?”)。
- 鉴定人回答:需完整记录回答内容(如“鉴定人:已考虑,根据病历记载,张三的既往高血压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关联,故未纳入鉴定范围”)。
- 异议处理: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需记录鉴定人的解释或法庭的初步处理意见(如“被告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鉴定人:根据标准第X条,九级伤残的判定依据充分,法庭可要求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 笔录需由鉴定人逐页签字确认,若鉴定人拒绝签字,需记录原因(如“鉴定人:我对笔录第3页关于鉴定依据的记录有异议,拒绝签字”)。
- 若鉴定人使用专业术语或缩写,需在笔录中注明全称或解释(如“CT:计算机断层扫描”)。
- 涉及多份鉴定报告或多名鉴定人时,需分别记录信息,避免混淆。
如有其他细节需要补充或对记录规范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