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证明中“无处分、无判刑”的表述,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规范书写,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以确认其真实性。 以下是具体说明和示例:
一、核心要点
二、具体内容
在政审证明中,“无处分、无判刑”的表述可以如下:
政审证明
兹证明XXX(姓名),性别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我单位(或学校、社区等)在职(或在校、居住)人员。经核查,该同志在我单位(或学校、社区等)期间,未受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亦未受过刑事处罚。
特此证明。
(出具单位名称)
(出具日期)
(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四、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相关人员确实存在处分或判刑情况,但已过处分期限或刑罚执行完毕,且符合政审要求,可以在政审证明中如实说明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处分决定书、刑罚执行完毕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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