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秸秆的具体法律规定-李曜宇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侵权纠纷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秸秆相关规定的核心结论如下:

  1. 秸秆焚烧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而言:

    • 禁止范围由省级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农业种植结构等因素划定,可能覆盖城市建成区、交通干线沿线、生态保护区等重点区域;
    • 禁止对象包括农作物秸秆(如小麦、玉米、水稻等)及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和有害气体的物质;
    • 违反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
  2. 秸秆综合利用的鼓励措施
    法律第七十七条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以下措施:

    • 财政补贴:对秸秆还田、离田利用(如生物质发电、饲料化、基料化)的企业或农户给予补贴;
    • 技术推广:支持研发秸秆粉碎还田、青贮饲料化等低成本、高效率的技术;
    • 市场引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培育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3. 法律责任与例外情形

    • 例外情形:在未划定禁止区域的地区,或因抢收抢种、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焚烧的,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防污染措施(如控制焚烧规模、设置隔离带);
    • 连带责任:若焚烧行为导致大气污染事故,焚烧者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面临行政问责(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务建议:

  • 农户/企业:若需处理秸秆,优先联系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环保部门,了解综合利用政策及补贴申请流程;
  • 监管部门:在划定禁止区域时,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媒体、村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宣传;
  • 维权路径:若因秸秆焚烧遭受大气污染损害(如呼吸道疾病、农作物减产),可收集证据(如空气质量监测报告、医疗记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进一步思考依据:
秸秆焚烧产生的PM2.5、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是区域性雾霾的重要来源之一。法律通过“禁止+利用”的组合拳,既遏制污染源头,又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实践中,需平衡环保目标与农业生产需求,避免“一刀切”执法引发矛盾。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