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立案条件-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2-15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条件均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聚众赌博的具体情形、赌资或抽头渔利的数额、参赌人数,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以下将分别详细阐述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条件。

一、赌博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

    • “抽头渔利”指的是组织者从赌博输赢的款项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例如,甲组织多人赌博,每次从赌资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自己的收益,当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时,即满足立案条件。
  2.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 “赌资”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网络赌博时的投注资金等。如乙组织多人进行线下赌博,参赌人员投入的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则符合立案情形。
  3.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

    • 参赌人数按实际参与计算。例如,丙在一段时间内组织多场赌博活动,所有参与过的人员数量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时,应立案追诉。
  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 如丁组织十名中国公民到境外赌博,并通过收取回扣或介绍费获利,即满足立案条件。
  5. 以赌博为业:

    • 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且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或挥霍来源。判断时需综合考虑赌博频率、赌博收入占个人总收入的比例等因素。例如,某人长期不从事正当职业,主要靠赌博维持生活,即可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

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条件

开设赌场罪同样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其立案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

  1. 实体赌场立案标准:

    •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即满足立案条件。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2. 网络赌场立案标准: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无论投注金额多少,均构成犯罪。
    •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同样属于犯罪行为。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者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也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且收取的服务费用达到了两万元人民币以上,构成犯罪。
    •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协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样触犯法律。
    • 为超过十个的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达到了一百条以上,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3. 特殊情形:

    • 若存在招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 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立案处理。

三、注意事项

  •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 有效的证据是证明赌博或开设赌场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关键。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建议

赌博和开设赌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建议广大民众远离赌博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