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多次”的认定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数额应累计计算。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多次”认定的基本原则
- 行为次数: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次数。这里的“多次”一般指的是三次或三次以上。但具体次数要求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 未经处理:这些多次行为必须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当追诉。如果行为人已经因某些掩饰、隐瞒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那么这些行为就不应再被计入“多次”之中。
二、“多次”认定中的数额累计
- 累计计算原则:对于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犯罪所得数额应累计计算。这意味着,每次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所得数额都应被加总起来,以确定行为人的总犯罪数额。
- 特殊情形处理:
- 物品价值认定:若犯罪所得为物品,且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认定;若无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明显不合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在累计计算时,应以估价结果为准。
- 特殊物品处理:对于某些特殊物品,如违禁品,由于它们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不以其自身的价值来计算犯罪数额。但若这些违禁品被出售并获得了利益,则应以所获得的利益作为犯罪数额进行认定,并在累计计算时予以考虑。
三、“多次”认定与量刑的关系
- 一般情节: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犯罪所得数额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或者虽然达到但情节较轻的,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或者仅会被处以较轻的刑罚。
- 情节严重:若行为人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且犯罪所得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如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掩饰、隐瞒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等),则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地区性差异与特殊规定
- 地区差异: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具体的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或批准。因此,不同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对“多次”的认定也可能有所不同。
- 特殊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殊物品的掩饰、隐瞒行为,即使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此外,如果行为人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样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总结来说,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多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和司法解释。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当地司法机关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