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那条规定整户消亡的取消承包经营权-李勇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房产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即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依据如下:

  1. 法律条文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同时,该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结合上述条款可推导出: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当整户消亡(即无任何家庭成员存续)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灭失而终止,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而林地承包因政策特殊性允许继承,但其他类型土地(如耕地、草地)不适用。

  2. 实务操作要点

    • 消亡认定标准:需以户籍登记信息为准,确认承包户内无任何家庭成员存活(如全部死亡或户籍迁出且未保留承包资格)。
    • 程序要求: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需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公示、备案等,避免侵犯合法继承人权益(如林地承包收益继承)。
    • 例外情形:若承包户部分成员死亡,剩余成员仍可继续承包,不触发收回条款。
  3.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非林地承包户整户消亡后,发包方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收回土地的行为合法。例如,某村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承包地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并重新发包。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如消亡认定争议、林地继承纠纷等),需结合户籍档案、承包合同、地方政策等综合判断。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进一步分析法律适用及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