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行政许可权审批权进行审批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那条-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行政纠纷

没有行政许可权审批权却进行审批,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意味着,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或机构均无权设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虽然此条直接列举的是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超越法定职权(即无行政许可权却进行审批)同样属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范畴,且该法条的精神也适用于此类情况。更直接相关的是,若将“无行政许可权审批”视为一种广义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则可依据该法条中关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尽管具体条款可能未直接提及“无行政许可权审批”。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无行政许可权审批的行为,通常会依据该法条的精神,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此外,若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其他犯罪。
  2. 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对于无行政许可权却进行审批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刑事责任:如果无行政许可权审批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实际案例与解释:

    • 在实际操作中,无行政许可权审批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例如,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某企业进行审批并收取费用,这种行为就属于无行政许可权审批,且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 此外,即使某些机构或部门在特定情况下被临时授权进行某些审批工作,但如果超出了授权范围或期限进行审批,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批。
  •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如果发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无行政许可权审批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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