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时效且中断 终止的情形-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行政纠纷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而诉讼时效终止(这里应理解为诉讼时效中止,因为“终止”在法律语境下通常指诉讼时效的完全结束,而“中止”才是指暂时停止计算)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以下是对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情形的详细归纳: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如催款函、律师函等,只要该文书能够证明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包括对方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如邮件、数据电文)证明文书已送达。
    • 在义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这也视为提出履行请求。
    • 口头形式提出的履行请求,若得到义务人的认可,同样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依法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组织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义务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表示愿意履行义务,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确承认债务并承诺履行,也可以是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行为。
    •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表示“愿意履行”但并未实际履行,且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这种表示并不足以单独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若债权人随后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则之前的“愿意履行”表示可以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环节。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常见情形之一。从提交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之日起,诉讼时效即开始重新计算。
    • 此外,提起本诉或反诉、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等行为,也具有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等的效力,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4.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旨在涵盖那些虽不直接涉及诉讼或仲裁,但具有相似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离婚诉讼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均被视为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 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反映问题,且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处理的,也符合这一情形的要求。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且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1. 不可抗力

    • 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社会动荡等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

    • 包括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且新的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导致权利人无法独立行使权利或缺乏必要的代理支持。
  3. 继承未定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导致与被继承人有关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4. 权利人被控制

    •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自由行使权利。
  5. 其他障碍

    • 其他任何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如权利人因严重疾病无法行使权利等。

法律效果与区别:

  • 诉讼时效中断: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这通常是由权利人的积极行为或义务人的明确表示引发的。
  • 诉讼时效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这通常是由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障碍导致的。

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应充分了解并利用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制度,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若您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